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统计核销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依法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统计核销。
(一)符合风险抵御设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四)经依法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事故统计核销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及处理情况)、事故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五条 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程序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 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核销并公开。顺德区的一般事故统计核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较大事故统计核销程序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 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提交核销申请,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公开。
第七条 重大事故统计核销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 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提交核销申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公开。
第八条 虚拟区划账户归口直报的事故,由负责管理虚拟区划账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 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事故级别分别由市、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予以核销并公开。
第九条 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授权、委托组织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负责调查的事故,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核销初步建议和提供的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的统计核销程序进行核销。
第十条 公示期间 ,收到对公示的事故核销建议有异议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事故统计核销相关信息应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同意核销和备案的事故核销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严肃、如实开展事故统计核销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虚拟区划账户,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难以通过现有行政区划单位归口报送的事故(包括“高速公路”、“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通过增开虚拟区划完成相关事故的直报工作。
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基于互联网为县、市、省、国家进行安全生产统计信息报送提供而建立的信息化平台。
本办法规定公示期限以自然日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